買房繞開中介直接簽約?法院:“跳單”后仍需“買單”
很多人在買房時會選擇中介公司,如果看房后“跳”開中介,直接跟賣方簽約,中介費就可以不付了嗎?近日,揚中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買房“跳單”引發(fā)的中介合同糾紛案。
案情顯示,韓某因購房需要委托某房產(chǎn)中介公司尋找合適的房源,雙方約定中介費為成交價的百分之一。房產(chǎn)中介將多份房源信息提供給韓某,并派出工作人員陪同韓某實地看房、協(xié)商價格,雙方多次微信溝通買房事宜,韓某均表示“暫不考慮”,隨后將中介聯(lián)系方式刪除。后房產(chǎn)中介得知韓某私下以130萬元的價格與其介紹過的一賣家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并完成過戶登記。房產(chǎn)中介多次找韓某要求其按照約定支付中介費用,韓某不予理會,故訴至揚中法院。
揚中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中介公司)與被告(韓某)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韓某委托中介公司幫其尋找合適的房源,并確認按照成交價的百分之一支付報酬,中介公司按約向韓某提供了房源信息,韓某接受了中介公司陪同看房、幫助商談價格等服務。這些事實均有微信聊天記錄、雙方的陳述等證據(jù)證明,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中介合同關系。
韓某在接受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后,繞開中介公司直接訂立合同,構成違約,屬于“跳單”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綜合考慮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中介服務的具體內(nèi)容、雙方約定的收費標準、中介提供的案涉房屋售價及最終成交價格差距等合同履行情況,揚中法院判決韓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8000元。韓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與此同時,《民法典》對委托人“跳單”是否應當支付報酬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法官提醒,委托人違背契約精神進行“跳單”看似省錢,實則會增加交易風險,如果涉訴,不僅要向中介人支付相應的報酬,還要承擔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揚法萱 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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