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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整治強迫購物等旅游市場違法違規(guī)行為,指導案例發(fā)布

2023-12-29 09:43 來源: 編輯:鳳凰網(wǎng) 瀏覽量:0

為進一步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推動旅游業(yè)高質量發(fā)展,2023年,文化和旅游部部署開展旅游市場秩序整治百日行動,指導各地聚焦旅游市場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強迫購物、拒絕履行合同、擅自變更行程以及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等各類違法違規(guī)行為。

百日行動期間,全國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緊密聯(lián)系本地旅游市場實際,組織開展線上監(jiān)測巡查和線下執(zhí)法檢查,派遣暗訪組對各類旅游市場經營主體和活動進行暗訪抽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開展聯(lián)合執(zhí)法,持續(xù)完善跨區(qū)域執(zhí)法協(xié)作機制,不斷提高旅游市場執(zhí)法工作效能。據(jù)統(tǒng)計,行動期間各地累計出動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人員76萬余人次,檢查旅行社、旅游團隊、導游等共計32萬余家(人)次,辦結旅游市場案件2400余件,有力打擊了旅游市場各類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了旅游市場整體平穩(wěn)有序。

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將部署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進一步加強旅游市場執(zhí)法監(jiān)管,持續(xù)開展旅游市場秩序整治,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為推動旅游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3年旅游市場執(zhí)法指導案例

案例一: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案

2023年9月,吳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旅游產品,以120元/人的團費組織40名旅游者前往張壁古堡、汾河濕地公園等地進行旅游活動。吳某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2023年10月,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案

2023年3月,湖北金尚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業(yè)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推介赴泰國旅游產品,組織6名旅游者參加“5月6日-11日舒享泰國游”。湖北金尚國際旅游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2023年8月,襄陽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30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2023年4月,張家界錦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7名旅游者參加“森林公園+天門山+芙蓉鎮(zhèn)+鳳凰古城五天四晚”行程,收取團費540元/人,安排旅游者前往某珠寶有限公司、某特產有限公司購物,以景區(qū)內索道、電梯費用名義收取旅游者另行付費項目費用,獲得購物回扣等3193元。張家界錦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2023年10月,張家界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10日、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田某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陳某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證1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2023年9月,貴州叁仟國際旅游有限公司接待18名旅游者參加“黔悅貴州”5天4晚旅游行程,收取的費用低于實際接待成本,行程中安排旅游者在4個購物店購物,獲得購物店回扣3560元,導游楊某某在帶團過程中以不實言論誘導旅游者購物,引發(fā)旅游者不滿,造成旅游者滯留。貴州叁仟國際旅游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2023年10月,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鄭某某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楊某某作出罰款15000元、暫扣導游證3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2023年2月,北海海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受組團社委托,以0元/人的費用接待57名旅游者參加“桂林-北海5日游”,授意導游在行程中向旅游者推薦“環(huán)島游”等自費項目、對未參加自費項目的游客不予辦理民宿入住手續(xù),并安排旅游者進入某工藝品商店等5家購物店購物,獲得購物回扣、“人頭費”等7572元。北海海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2023年5月,北海市旅游文體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1個月、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胡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彭某某作出暫扣導游證1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2023年6月,內江青旅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138元/人的團費組織105名旅游者參加“黑竹溝二日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并獲取購物回扣1014元。內江青旅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2023年9月,內江市東興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7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未經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案

2023年6月,廈門活地圖小陳旅行社有限公司受組團社委托,接待3名旅游者參加“廈門2日游”,在未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情況下,安排旅游者參加鼓浪嶼蠟像館、老院子、海上看金門等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向旅游者收取1548元。廈門活地圖小陳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2023年10月,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15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某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林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證1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案

2023年5月,杭州萬吉國際旅游有限公司組織32名旅游者參加“杭州西湖一日游”,委派宋某某為旅游團提供導游服務。行程中,宋某某未經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帶領旅游者到某茶坊(購物場所)購買鮮花。宋某某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擅自安排購物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2023年8月,杭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法責令宋某某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證15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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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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