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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80多歲拆遷戶安置在無電梯的5樓 法院:明顯不當 撤銷!

2021-01-21 14:41 來源: 編輯:現(xiàn)代快報 瀏覽量:0

(記者 顧元森 陳子秋)1月21日,江蘇高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從全省法院近三年審結的4000多件案件中選出了10件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既有涉及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有涉及公房承租人這一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有的案例在審查被訴房屋補償決定合法性的基礎上,還著重關注被訴房屋補償決定的合理性。

△法院供圖

八旬老人被安置在無電梯的5樓,法院判決撤銷

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被征收人朱某、王某的房屋證載面積為55.45㎡,認定的合法面積為104.5㎡。因被征收人未能協(xié)商選定評估機構,江蘇省某縣住建局通過投票方式確定某公司為涉案地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根據(jù)評估報告和涉案地塊補償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總補償款360604.65元。在就補償安置問題協(xié)商過程中,朱某、王某明確要求同地段或就近地段等面積置換。在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某縣政府作出1號補償決定:提供某小區(qū)24#樓501室房屋(無電梯)用于安置,面積96.09㎡,總價為329588.7元??h政府支付朱某、王某差價31015.95元。朱某、王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1號補償決定。

法院認為,朱某、王某均年過八旬,某縣政府在提供產(chǎn)權調(diào)換房屋時,應當充分考慮朱某、王某的年齡和身體狀況,為其生活提供便利條件。某縣政府將朱某、王某安置在5樓,且無電梯,該安置方式不僅會給朱某、王某的生活帶來不便,還可能帶來一定的風險,因此1號補償決定違反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嚴重不合理,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明顯不當”,依法應當撤銷。

最終,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1號補償決定。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江蘇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進行危舊房改造時,應當優(yōu)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根據(jù)立法本意,因危舊房改造,在補償安置時要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的生活和出行提供便利。政府執(zhí)行補償安置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時,應當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為老年人提供交通便利、生活便利、配套設施齊全的房屋。該判決對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

公房承租人與拆遷有利害關系,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某區(qū)政府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10號房屋征收決定,周某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nèi)。周某不服10號房屋征收決定,向該區(qū)所在的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10號房屋征收決定。市政府作出53號復議決定,維持10號房屋征收決定。周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10號房屋征收決定和53號復議決定。一審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該市港務管理局自管公房。周某是自管公房承租人。2010年港務管理局改制后,名稱變更為某港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案中,周某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某港有限公司,周某并非所有權人,不具有提起該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一審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等規(guī)定,裁定駁回周某的起訴。周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公房承租是計劃經(jīng)濟時代福利分房的一種形式,公房承租人享有長期繳納低房租占有、使用房屋的權利,這種權利系社會福利權利,不同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征收公租房必將導致房屋租賃關系的解除,而且對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價租賃房屋的社會福利權利產(chǎn)生直接影響。周某作為公房承租人與房屋征收決定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一審法院以周某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權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周某的起訴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二審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xù)審理。

江蘇高院認為,承租人與房屋征收決定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公房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系計劃經(jīng)濟時代房屋政策帶來的遺留問題。公房承租人享有的低于市場價格占有、使用房屋的權利,可以視為“準物權”,且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公房承租人享有的補償份額遠遠大于所有權人。賦予公房承租人原告主體資格,不僅有利于保障該群體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解決此類歷史遺留問題。

區(qū)政府過分延遲補償而房價已翻番,法院判區(qū)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某區(qū)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4號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涉案房屋52.06㎡,房屋性質(zhì)為住宅。由于被征收人未能協(xié)商選定評估機構,房屋征收部門于2011年9月9日通過抽簽確立某評估公司作為評估機構,公證機關對抽簽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證。因產(chǎn)權有爭議,未能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某區(qū)政府未及時作出補償決定。此后,生效的(2015)寧民終字第6746號民事判決已確認,王某對涉案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享有40%的份額。王某慶、王某友分別享有30%的份額。王某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某區(qū)政府履行補償安置職責。2017年4月28日,生效的行政判決已責令區(qū)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評估機構于2016年1月27日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時點為2011年8月25日,確定了房屋價值、裝飾裝潢以及附屬物價值。王某慶、王某友已選擇貨幣補償,分別就各自份額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某區(qū)政府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7號補償決定,給予王某貨幣補償(評估結果的40%)。王某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生效的(2015)寧民終字第6746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確認,上訴人王某對涉案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享有40%的份額,某區(qū)政府根據(jù)該民事判決對王某進行補償正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評估時點確定的目的是便于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政府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如果未能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及時作出補償決定。某區(qū)政府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7號補償決定時,評估時點仍然是2011年8月25日。該案審理過程中,某區(qū)政府自認,4號房屋征收決定于2011年8月25日公告后,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有較大幅度的上升。因此在采取貨幣補償?shù)那闆r下,明顯不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涉案房屋評估報告未能準確、客觀體現(xiàn)補償時涉案房屋的價值,未能保障王某的合法權益,不能作為27號補償決定作出的依據(jù)。某區(qū)政府依據(jù)涉案房屋評估報告作出27號補償決定明顯不當,且違反了《條例》第二條確立的公平補償?shù)脑瓌t,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最終,二審法院決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27號補償決定,責令某區(qū)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江蘇高院認為,被征收人在簽約期內(nèi)未能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政府未及時作出補償決定,作出補償決定距離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時間過長,是否要調(diào)整評估時點,一直存在爭議。評估時點法定,原則上不應當調(diào)整評估時點。但非因被征收人原因,過分遲延作出補償決定房地產(chǎn)價值高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價值,在給予貨幣補償?shù)那闆r下應當調(diào)整評估時點。過分遲延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導致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問題不能及時解決,責任應當由政府承擔,除非政府有證據(jù)證明遲延作出補償決定系被征收人原因造成。遲延期間房屋價值有較大幅度的上漲,仍然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明顯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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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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