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提“居住權”影響有多大?
民法典首提“居住權”影響有多大?
新中國首部民法典正式問世。
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是增加規(guī)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jīng)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需要。
在我國,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合二為一。我們對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權,對房子之下的土地擁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權,住宅70年產(chǎn)權到期可自動續(xù)期。
如今,在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之外,又多了一個“居住權”,究竟意味著什么?
01
居住權,不是那么簡單。
根據(jù)新規(guī),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這相當于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chǎn)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
新業(yè)主即便事后獲得不動產(chǎn)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jīng)存在的現(xiàn)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
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
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
根據(jù)新規(guī),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前不久,深圳爆出熱門事件,有女子時隔28年后,突然想起在深圳有套房。上門發(fā)現(xiàn),這套房已有陌生住戶住了10多年。
顯然,即便陌生住戶在里面住了28年,也不等于就獲得了“居住權”。
業(yè)主只要沒有主動設立“居住權”,居住權益就不成立。
02
居住權的設立,影響將會十分深遠。
老人一旦給保姆或親戚設立“居住權”,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為子女所繼承,保姆或親戚仍享有居住權。
如果“居住權”是終生的,保姆或親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動產(chǎn)證,也沒有權利將其趕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當然,保姆或親戚只能居住,沒有資格進行轉讓買賣,其子女也無法獲得繼承權。
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這要看當時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一般都是無償?shù)摹?/p>
這只是一種可能存在的應用場景。未來,“居住權”的應用場景可能會覆蓋到更多領域:婚姻財產(chǎn)約定、公租房、以房養(yǎng)老、子女繼承糾紛、離婚后居無定所。
其一,男女結婚,婚前財產(chǎn)為個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帶來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權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給另一方居住權,而不用讓出所有權。
其二,公租房未來可能會通過“居住權”加以確認。目前公租房所有權一般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戶只是租賃關系,基本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確“居住權”,無疑這些中低收入者的權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其三,這幾年,“以房養(yǎng)老”問題層出不窮。所謂以房養(yǎng)老,是指老人將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獲得養(yǎng)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機構以此為名,騙取老人房產(chǎn),導致老人不知不覺中房產(chǎn)被賤賣,最終賠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
如果在簽訂“以房養(yǎng)老”協(xié)議的同時,保障老人居住權,不到去世,這一權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誰都無法剝奪,這無疑能讓許多金融騙局無處藏身。
……
顯然,居住權的存在,能夠保障部分弱勢群體的權益,但也必然對房地產(chǎn)市場帶來相當影響。
03
居住權的到來,讓房產(chǎn)交易變得更加復雜。
過去房產(chǎn)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賃。未來,房產(chǎn)查冊,還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權”,一旦存在居住權,房產(chǎn)交易就不是那么簡單了。
畢竟,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兩者同屬用益物權,權益關系相當。居住權的到來,相當于給房產(chǎn)加上新的“負擔”,有了“負擔”之后,房產(chǎn)交易必然受到影響。
這與租賃關系有著明顯不同。雖說“買賣不破租賃”,但租賃只是合同關系,最高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且存在房屋收益,即便法拍房存在長期租賃合同,也不是無刃可解的。
居住權,更進一步。
居住權的時間期限,理論上可以無限長、直到去世才會消失。同時,居住權無償是原則、有償為例外,不約定就不會存在租金收益。
同時,還有一些問題有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其一,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那么新設居住權的房子,其入學權益、落戶權益歸誰所有?
其二,未來一旦開征房產(chǎn)稅,到底該居住權人繳納還是所有權人繳納?
其三,一些老賴借“居住權”逃避債務,在房屋抵押、拍賣中該如何打上補丁?
無論如何,未來房產(chǎn)交易,必須考慮到居住權的存在,這是房產(chǎn)交易最不容忽視的變量。
(文|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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