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發(fā)文加強經紀機構管理 約束表演者行為
文旅部發(fā)文加強經紀機構管理
9月2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在文化和旅游部官網公開發(fā)布。該辦法的出臺,旨在強化對經紀機構的管理,約束表演者行為,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無論是網絡主播,還是開設直播賬號的演藝明星,其背后的經紀公司都將納入該辦法的管理范圍。
《辦法》所稱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行業(yè)內俗稱“MCN機構”“主播公會”,是指依法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絡表演經紀活動包括:網絡表演內容的組織、制作、營銷等經營活動;網絡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遵照線上線下統(tǒng)一管理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網絡表演平臺、經紀機構、主播三方關系,形成“平臺管經紀機構”“經紀機構管主播”的層層責任傳導機制。
當前,網絡表演直播活動中,仍存在為博取眼球、獲得流量,錯誤引導粉絲群體,制作、發(fā)布的內容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情況,同時個別經紀機構一味追逐經濟利益,為誘導打賞、虛假消費、炒作宣傳等網絡黑灰產提供生存土壤和發(fā)展空間。對此,《辦法》明確規(guī)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語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對待、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辦法》還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絡表演者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有關投訴舉報信息進行記錄、保存,實施動態(tài)管理,并根據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yè)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信息數據。
壓實經紀機構責任的同時,《辦法》要求進一步強化行業(yè)自律威懾力,加強信用信息在行業(yè)評先評優(yōu)、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參考與應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經紀機構可采取公開譴責、取消行業(yè)協會會員資格、開展行業(yè)聯合抵制等措施。同時,積極開展行業(yè)培訓,強化誠信教育。據悉,為更好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中國演出行業(yè)協會近期將成立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委員會,在行業(yè)自律、正面引導、教育培訓方面開展工作。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的出臺,是文化和旅游部治理網絡表演行業(yè)“娛樂至上”“流量至上”等不良風氣的重要舉措之一。對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機構明確準入資格、劃定行為紅線、規(guī)定執(zhí)行細則,有利于促進網絡表演行業(yè)健康持續(xù)發(fā)展。
據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相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還將出臺《關于加強演出經紀機構管理的通知》,明確演出經紀機構對藝人經紀、粉絲引導以及演出內容安排等方面的工作職責,壓實企業(yè)主體責任。在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考試中,進一步強化對價值導向和法規(guī)政策方面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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