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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引車“失足”大輪胎砸碎玻璃飛進游泳館

2020-06-12 11:21 來源: 編輯:現(xiàn)代快報 瀏覽量:0

(記者 顧元森)從2015年至今,女子李某通過買機票及航班延誤險,之后利用飛機延誤獲得保險公司理賠,獲利近300萬元。6月9日,現(xiàn)代快報報道此事后,引發(fā)不少網友和律師討論,李某的行為到底是不是犯罪?此事在法律界和普通網友中引來廣泛爭議。

△ 李某正接受訊問。警方供圖

事件經過

2020年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鼓樓派出所接到某保險公司負責人陳先生報警,稱在機票延誤險賠付時,發(fā)現(xiàn)多人使用不同護照號、身份證號,多次理賠,保險公司懷疑有人惡意騙保。南京鼓樓警方偵查發(fā)現(xiàn),多個身份證號都指向了一名姓李的女子。自2015年至2019年,她在各大保險公司頻繁申請航空延誤險。經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于購買機票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信息,都是她以買理財為由從親朋好友處騙來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 5 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多萬元。

能獲得如此高額的理賠金,李某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民警經過調查,了解到了具體操作辦法。

第一步,選取延誤率高的航班。曾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的李某,有提前獲取航班取消或延誤信息的途徑,為此她在網絡上挑選了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再去查該航班的航程中有沒有極端天氣。

第二步,虛構不同身份購票并大量投保。李某從親朋好友處騙來 20 多個身份證號以及護照號,為逃避系統(tǒng)核查,李某虛構不同身份購買機票。為了更具隱蔽性,李某每次購買機票都要用四五個身份。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 30 到 40 份延誤險。

第三步,關注航班信息,伺機退票索賠。由于李某根本不會去乘坐這些航班,因此李某時刻關注航班動態(tài),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在飛機起飛之前退票,盡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xiàn)延誤,李某便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購買一份保險的保費大概是 40 元左右,保險公司因飛機延誤而賠付的金額在 400元到 2000元不等。如果延誤時間長,賠付的費用甚至可以達到七八千元。經初步統(tǒng)計,從 2015 年至今,李某共索賠近 900 次,獲得理賠金近 300 萬元。

李某構成詐騙嗎?有律師、專家認為屬詐騙

南京鼓樓警方介紹,航班延誤險屬于商業(yè)保險的一種,李某之前曾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對于飛機延誤信息及保險理賠的流程比較了解。她失業(yè)之后,便打起了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主意。李某的做法涉嫌詐騙,同時詐騙金額已達到保險詐騙罪的追訴標準。

目前,李某已被鼓樓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律師認為,李某獲利近300萬元,主要利用了航班延誤險規(guī)則的一些漏洞,但這種漏洞并不能成為實施犯罪的理由。從李某的行為來看,她大量以理財之名借他人身份、護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為真實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誤所應得到的保險理賠款,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而且實現(xiàn)了非法占有,所以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保險詐騙罪。

江蘇蘇博律師事務所吳波律師告訴現(xiàn)代快報記者,南京鼓樓警方對李某涉嫌保險詐騙的定性沒有問題,李某在親友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親友的身份證買機票和航班延誤險,然后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款獲利,存在虛構事實、非法占有的情節(jié),屬于保險詐騙。吳波說,不少網友認為李某不構成犯罪,是基于對航班延誤不滿,或對保險公司的有些做法不滿,而并非基于該案的事實來認定。

上海盈科律師事務所趙子耀律師表示,保險詐騙罪屬于金融犯罪的一種,犯罪構成和普通詐騙罪有很大的區(qū)別,要看李某的行為符不符合保險詐騙罪列舉的幾種情形之一即可。根據目前媒體報道的情況,李某的行為應該屬于“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這種情形。延誤險保障的是飛機延誤而給乘客帶來的經濟上和時間上的損失,而該案中李某并沒有真實乘坐飛機的計劃,也不會因為飛機延誤給她造成任何損失。所以她投保的保險對象是不存在的,符合“虛構保險標的”這種情形。

南京大學一位法學教授告訴現(xiàn)代快報記者,航班延誤險在責任免除部分中明確規(guī)定: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或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搭乘保險單載明的航班,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這也說明,被保險人必須是真實的乘客,而不是以獲取保險金為目的,用自己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以購買機票方式偽裝的人。而且最重要的是,制裁騙保、詐保行為,目的不僅僅是減少或挽回保險公司的損失,而是維護保險秩序,防止保險事業(yè)被損害。從違法性和有責性來說,李某涉嫌構成詐騙犯罪。

該教授表示,保險公司是集所有投保人的資金,去救濟個案中投保人的損失,所以保險金并不都是保險公司自己的。舉個例子,對于交強險,法律對于保險公司賠付是很嚴厲和苛刻的,因為這是救命錢,保險公司只是承擔聚集資金去救濟個體的社會義務。所以,不要因為對保險公司的有些做法不滿,就看不到其存在的意義。

也有網友、律師認為李某不構成犯罪

網友“@小樓聽雨-羅超”評論道“這怎么能算騙保呢?”網友“@佳佳小可愛的主人”表示,李某給了保險的錢,機票錢也付了,退票費也扣了,買延誤險就是騙保?延誤還不讓人理賠了?那買了延誤險結果沒延誤,是不是還得算她是詐騙未遂?網友“@西音先森”評論“這是騙保嗎?買你保險,飛機延誤是事實,又不是她個人控制的,投機行為而已。”

北京一名刑事律師丁海洋指出,李某不以乘機為目的,而是按照自己猜測的航班延誤概率投保“下注”,然后高概率“中獎”獲得保險金。主、客觀方面看似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的保險詐騙罪的特征,實則不然。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只有下列行為才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從構成要件要素來看,該案主要關注的要素有: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虛構保險事故”;是否存在“虛構保險標的”的客觀行為。

丁海洋認為,該案中,李某的確想占有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但并未通過“非法”手段,而是通過保險合同、保險事故(本案中指航班延誤的事實)等一系列合法手段獲取財產。如果保險制度本身存在漏洞,那不能歸責于李某,無論如何不能說這種行為方式具有刑事違法性。另外,李某沒有虛構保險事故,畢竟航班延誤是客觀事實,且是不可歸責于李某的原因而發(fā)生。再次,李某沒有虛構保險標的。李某利用親友身份證購買航空延誤險,投保人是明確的,否則也無法購買。只要當事人成功購買機票,在法律上就應當視為乘機人。

有律師表示,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而本案涉及的天氣等問題引起的航班延誤,具有不確定性,不是投保人所能夠決定的,該案投保人不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行為之能力,因而也沒有實施刑法上規(guī)定的構成詐騙罪的客觀事實。

還有律師表示,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虛構詐騙事故或者隱瞞事故發(fā)生的真正原因,但李某獲取保險理賠都是基于真實的保險事故,沒有虛構,沒有隱瞞,能構成犯罪嗎?有人提出,她虛構了自己親屬坐飛機的事實啊,但這并不違反民事規(guī)定,幫別人買飛機票,替別人去要理賠,至于實際錢款歸誰所有,并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

6月11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從南京鼓樓警方了解到,警方已經注意到了李某一案引發(fā)的爭議,不過基于該案已經查清的事實,警方以涉嫌詐騙和保險詐騙對李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是正當的。李某并不是采取這種手段獲利的第一人,此前上海等地也曾發(fā)生過類似案例,警方便是以騙保追究當事人責任的。

現(xiàn)代快報記者將繼續(xù)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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