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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買車不肯搬出公租房 南京這個男子還把房產局給告了

南京這個男子還把房產局給告了
2021-01-26 10:30 來源: 編輯:現(xiàn)代快報 瀏覽量:0

(記者 鄧雯婷)公共租賃住房是國家為了保障特殊群體的居住權設立的房屋,具有公共性、福利性和保障性??赡暇┑墓苣匙庾」夥科陂g,另行購置了商品房和20多萬元的轎車,且拒不搬出公租房,不僅如此,他還一紙訴狀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告上法庭。2021年1月25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案件。

買房買車還不肯搬出公租房

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08年,管某家庭經審核批準承租公租房。2017年、2018年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向管某作出責令退出公租房的決定,且多次以書面形式告知管某,管某于2019年5月17日簽收。但管某不服,甚至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

管某訴稱,2019年9月,兒子小管與林某離婚,婚前購買的商品房與車輛是林某所有,并不是管某家庭財產收入。小管月收入2800元,家庭生活依舊困難,仍符合承租公租房的條件。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則稱,2012年8月,林某與小管登記結婚。2016年2月,林某名下新登記住房一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2016年12月,小管購置市值20多萬元的轎車一輛。根據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價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管某家庭享有住房保障期間的家庭財產情況發(fā)生變化,超出市住房困難家庭保障標準。

法院這么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管和林某2016年購買建筑面積為91.12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記在林某名下,2016年購買的汽車登記在小管名下。市房改辦多次向管某家庭發(fā)出通知,管某向市房改辦提出異議,市房改辦也作出了答復,保障了管某的陳述、申辯的權利。2017年至2018年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為管某家庭預留了充足的準備時間,程序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判決駁回管某的訴訟請求。管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9月1日,二審判決生效。

法官:讓應保者受保障,不應保者及時退出

管某家庭為何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案件一審法官駱菊杰表示,獲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改善,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條件的,應依法及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根據相關規(guī)定,市房改辦在對管某家庭進行2016年年審時發(fā)現(xiàn),管某兒子名下有一輛市值20多萬元的機動車,明顯不符合市政府辦公廳91號文件中認定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條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認定管某家庭不再屬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取消其實物配租保障資格,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駱菊杰法官表示,該案通過司法裁判,規(guī)制公租房亂象,暢通退出機制,讓應保者受保障,不應保者及時退出,使有限的公共資源得到充分利用,維護公租房制度功能;強調如實申報義務,引導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同時,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共建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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