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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下河摸螺螄被卷進抽水管身亡 家屬索賠百萬

2021-03-17 13:36 來源: 編輯:現(xiàn)代快報 瀏覽量:0

(通訊員 儲慧文 記者 嚴君臣)南通一名男子下河摸螺螄,附近農田灌溉車突然啟動,男子不幸被卷入抽水管身亡。死者家屬將水利局和所在村經濟合作社告上法庭?,F(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3月12日,隨著南通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生命權糾紛案落下帷幕。

下河摸螺螄不幸身亡

2018年9月,南通某縣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對方說一名村民在一處農田灌溉車附近摸螺螄,期間設備突然啟動開始抽水,男子不慎被吸進抽水管并卡在管中。周圍有熱心人想辦法施救,最終卻是無能為力。派出所接警后隨即聯(lián)系專業(yè)打撈隊,下水打撈死者上岸。死者出水時,下肢已喪失。同月11日,衛(wèi)生所出具居民死亡證明書,其死亡原因為卡在抽水管中死亡。

事發(fā)當日灌溉車口上午開機抽水,抽水管的進水口處沒有任何遮擋物,事發(fā)時機器仍然在作業(yè)中,泵房門關閉,無人看管。事發(fā)后,合作社將進水口處用鐵絲網設置欄網加以固定。經測量,水泵抽水管直徑為十英寸(即25厘米多)。

據(jù)調查,2012年,案涉泵站作為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由該縣水利工程建設處建設,通過驗收后移交鎮(zhèn)政府。2014年10月17日,該縣印發(fā)《農村灌溉車口管理實施辦法》,明確農村灌溉車口產權歸集體所有,納入村級集體資產管理,所收水費計入村營收入,村經濟合作組織是農村灌溉車口經營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必須明確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

誰該負責?多方在法庭上爭執(zhí)起來

事發(fā)后,死者家屬將水利局和合作社訴諸法院,要求賠償因事故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130萬余元。

庭審中,原告方提交了一份2017年農村車口灌溉改造管理方案,證明水利局于2017年對案涉泵站進行維修,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維修后仍未在水泵危險區(qū)域設置警示標志和欄網,所以水利局應作為維護者承擔相應責任。

水利局認為,水利工程建造后經驗收方能交付使用。原告提供的改造名錄中并未納入案涉車口。制定名錄前需要復檢車口,確需維修改造的才能納入名錄。這點驗證了案涉車口不存在安全隱患。此外,泵管在水面下方不屬于人群活動或聚集區(qū)域,不必廣泛警示。“不接近水站”是農村老少皆知的常識,當事者本人應負有注意和避讓義務。

合作社則辯稱,泵站建成后交由鎮(zhèn)政府負責的,鎮(zhèn)政府直接公示泵站管理員名單,這也證明泵站的管理方系鎮(zhèn)政府而非合作社。

九旬老人透露關鍵細節(jié)

庭審現(xiàn)場,原告方提供的一名90多歲的證人透露了一個細節(jié),當事者下水的河塘已被人承包養(yǎng)魚,平時是不允許其他人下水摸魚,這點周邊群眾也是知曉的。當事者端著鐵皮面桶下水時,證人在岸邊提醒他,不要往深塘方向走,但當事者聽力不好,或許沒有聽到,或許是置之不理,仍然自顧自地扶著面桶下了水。隨著人沉下河,再也沒有浮上來。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者老王、水利局、合作社均具有過錯。老王長期生活在農村,應當明知水泵在工作時將會產生一定吸力,對水泵不能接近應具備農村居民的基本常識。其不注意自身安全導致事故發(fā)生,具有過錯。水利局作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負有水利工程的管理、維護和養(yǎng)護職責。根據(jù)該縣政府規(guī)定,灌溉車口所有權歸合作社所有,合作社系車口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對車口有效管理,消除安全隱患,對事故發(fā)生也具有一定過錯。

故法院酌定死者家屬的損失由水利局、合作社分別承擔20%、3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死者自擔。

一審后,被告水利局、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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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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